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五十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50條規定:

利害關係人得釋明原因,向法院聲請閱覽前條之報告及有關計算之文件,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利害關係人得釋明原因,向法院聲請閱覽前條之報告及有關計算之文件,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理由-為有效促使財產管理人善盡職責,應許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閱覽財產管理人管理財產狀況及計算之報告,爰訂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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