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52條規定:
法院得命財產管理人就財產之管理及返還,供相當之擔保,並得以裁定增減、變更或免除之。
前項擔保,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費用擔保之規定。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法院得命財產管理人就財產之管理及返還,供相當之擔保,並得以裁定增減、變更或免除之。
前項擔保,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費用擔保之規定。
理由-一、財產管理人為失蹤人管理財產,影響失蹤人以及利害關係人權益,為促使財產管理人謹慎管理,法院得命財產管理人提供相當擔保,並得以裁定增減、變更或免除之,爰設第一項。
二、又該項擔保,應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擔保之規定,爰設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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