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54條規定:

下列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
二、關於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事件。
三、關於其他宣告死亡事件。
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第一項事件之程序費用,除宣告死亡者由遺產負擔外,由聲請人負擔。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下列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
二、關於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事件。
三、關於其他宣告死亡事件。
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第一項事件之程序費用,除宣告死亡者由遺產負擔外,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一、關於宣告死亡事件,為便於調查證據,宜由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又為明確宣告死亡事件之範圍,除於第一款及第二款列舉實體法已經明定涉及宣告死亡事項之事件,並為免掛一漏萬,及考量將來可能新增其他宣告死亡事件亦應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爰設第三款之規定,以求周延。
二、失蹤人無住所而不能依前項規定定法院管轄者,宜由失蹤人居所地法院管轄。失蹤人之住、居所不明者,宜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爰於第二項明定準用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
三、關於第一項所定宣告死亡事件之程序費用負擔,於第三項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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