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57條規定:

為失蹤人生存之陳報在陳報期間屆滿後,而未宣告死亡或宣告死亡之裁定確定前者,與在期間內陳報者,有同一效力。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為失蹤人生存之陳報在陳報期間屆滿後,而未宣告死亡或宣告死亡之裁定確定前者,與在期間內陳報者,有同一效力。
理由-為保護失蹤人之權益,失蹤人或知失蹤人生存者,於公示催告所定陳報期間屆滿後,始向法院陳報者,如法院尚未宣告死亡或宣告死亡之裁定在抗告中尚未確定前,應使其陳報與在期間內陳報者有同一效力,爰設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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