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58條規定:
宣告死亡程序,除通知顯有困難者外,法院應通知失蹤人之配偶、子女及父母參與程序;失蹤人另有法定代理人者,並應通知之。
宣告死亡之裁定,應送達於前項所定之人。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宣告死亡程序,除通知顯有困難者外,法院應通知失蹤人之配偶、子女及父母參與程序;失蹤人另有法定代理人者,並應通知之。
宣告死亡之裁定,應送達於前項所定之人。
理由-一、宣告死亡程序,對於失蹤人之配偶、子女及父母之權益影響重大,為保障其聽審請求權,法院應依職權通知其參與程序。但於通知顯有困難時,為使程序能順利進行,避免遲滯,法院即無庸通知。又失蹤人如另有法定代理人者,亦應通知其參與程序,爰設第一項規定。至於除失蹤人之配偶、子女、父母及法定代理人以外,如尚有其他利害關係人者,法院得依第七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通知其參與程序。
二、為維護失蹤人之配偶、子女、父母及法定代理人之權益,法院應向前項所定之人送達宣告死亡之裁定,爰設第二項規定。至於除前項所定之人以外,如尚有其他利害關係人,及就駁回宣告死亡聲請之裁定,法院應依第八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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