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61條規定:
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應於聲請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宣告死亡之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聲請撤銷或變更之裁定。
三、應如何撤銷或變更之聲明。
四、撤銷或變更之事由。
前項第四款之事由宜提出相關證據。
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於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事件準用之。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應於聲請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宣告死亡之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聲請撤銷或變更之裁定。
三、應如何撤銷或變更之聲明。
四、撤銷或變更之事由。
前項第四款之事由宜提出相關證據。
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於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事件準用之。
理由-一、為資識別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對象,並利於該程序之進行,爰於第一項明定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聲請狀應記載事項。
二、為使法院能儘快把握事證調查之方向,以促進程序,聲請人於聲請時宜就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事由提出相關之證據,爰設第二項規定。
三、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程序,對於受死亡宣告人之配偶、子女及父母之權益影響重大,關於程序參與及裁定之送達,有準用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之必要,爰設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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