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62條規定:
受宣告死亡人於撤銷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確定前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受宣告死亡人於撤銷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確定前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理由-受宣告死亡人於撤銷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確定前死亡者,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應由法院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爰設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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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宣告死亡人於撤銷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確定前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受宣告死亡人於撤銷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確定前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理由-受宣告死亡人於撤銷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確定前死亡者,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應由法院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爰設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