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63條規定:
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裁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
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裁定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
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一項裁定準用之。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裁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
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裁定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
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一項裁定準用之。
理由-一、為保護失蹤人之權益,應使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具有對世效力。但為維護身分關係安定及交易安全,於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確定前,因信賴法院宣告失蹤人死亡而變更身分上或財產上關係之善意行為,仍應受保護,爰設第一項規定。
二、為平衡保障失蹤人及因宣告失蹤人死亡而取得財產者之權益,明定該財產取得者因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而失其權利時,僅需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爰設第二項規定。
三、關於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發生效力之時點及裁定要旨之公告,有準用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必要,爰設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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