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七十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70條規定:

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前,監護人所為之行為,不失其效力。
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前,受監護宣告之人所為之行為,不得本於宣告監護之裁定而主張無效。
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後,應由第一審法院公告其要旨。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前,監護人所為之行為,不失其效力。
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前,受監護宣告之人所為之行為,不得本於宣告監護之裁定而主張無效。
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後,應由第一審法院公告其要旨。
理由-一、監護宣告之裁定發生效力後,對於該裁定尚得提起抗告,為使其效力之時間上界線明確,並維護交易安全,須明定於該裁定經抗告法院廢棄確定前,關於監護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所為行為不失其效力,爰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
二、為配合前條第二項之規定,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後,應由第一審法院以相當之方法公告其要旨,爰規定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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