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71條規定:

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理由-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受監護宣告之人死亡時,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惟就其程序如何處理,現行法卻未予明定,以致實務運作上欠缺依據,爰特立本條規定,以利適用。至於本案程序如由抗告法院進行中,該項裁定應由抗告法院為之,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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