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72條規定:

撤銷監護宣告之裁定,於其對聲請人、受監護宣告之人及監護人確定時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六條至第一百六十八條及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之規定,於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準用之。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撤銷監護宣告之裁定,於其對聲請人、受監護宣告之人及監護人確定時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六條至第一百六十八條及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之規定,於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準用之。
理由-一、家事非訟裁定,依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原則上於宣示、公告、送達或以其他適當之方法告知於受裁定人時即發生效力。惟為保護受監護宣告人之權益,及維護法之安定性,關於撤銷監護宣告之裁定,宜於該裁定對聲請人、受監護宣告之人及監護人確定時,始發生效力,爰規定第一項。
二、第一百六十六條關於提出診斷書之規定、第一百六十七條關於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及鑑定人之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關於裁定應附理由及送達之規定,及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關於第一審法院應公告確定裁定要旨之規定,於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亦有準用之必要,爰規定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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