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75條規定:

受輔助宣告之人,法院認有受監護宣告之必要者,得依聲請以裁定變更為監護宣告。
前項裁定,準用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受輔助宣告之人,法院認有受監護宣告之必要者,得依聲請以裁定變更為監護宣告。
前項裁定,準用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
理由-一、受輔助宣告之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別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而有受監護宣告之必要者,依民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法院得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為監護之宣告。為便利其相關程序之進行有所依循,爰設第一項規定,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將輔助宣告變更為監護宣告。若有聲請權之人均未提出聲請,因程序尚未開始,法院無須依職權逕將輔助宣告變更為監護宣告。
二、前項裁定之性質與法院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所為裁定之性質相似,而該條第二項規定準用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於前項裁定亦得準用之,爰規定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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