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78條規定:
輔助宣告之裁定,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受輔助宣告之人時發生效力。
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六十六條至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於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準用之。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輔助宣告之裁定,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受輔助宣告之人時發生效力。
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六十六條至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於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準用之。
理由-一、為保護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益,明定輔助宣告之裁定,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受輔助宣告之人時即發生效力。如當庭告知與送達之時間不一致時,以先生效者為準,爰規定第一項。
二、第一百零六條關於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規定、第一百零八條關於聽取當事人意見之規定、第一百六十六條關於提出診斷書之規定、第一百六十七條關於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人及鑑定人之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關於裁定應附理由及送達之規定、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告裁定要旨之規定及第一百七十條關於廢棄監護宣告之效力之規定,於聲請輔助宣告事件亦有準用之必要,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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