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82條規定:
法院就前條第五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法院就前條第五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
理由-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時,有審酌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之必要,爰於本條規定得為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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