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83條規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於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事件準用之。
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於第一百八十一條第四項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於本章之事件準用之。
本章之規定,於其他聲請法院處理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準用之。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於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事件準用之。
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於第一百八十一條第四項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於本章之事件準用之。
本章之規定,於其他聲請法院處理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準用之。
理由-一、第一百二十二條關於法院所選定監護人之辭任事由及程序,於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法院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亦有準用之必要,爰於第一項明定之。
二、第九十九條關於請求扶養事件之書狀記載事項、第一百條關於扶養費之給付方法、第一百零一條關於和解之方式及效力、第一百零二條關於情事變更、第一百零三條關於前提法律關係合併審理及第一百零七條關於法院酌定、改定、或變更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裁定內容等規定,於第一百八十一條第四項所定聲請酌定扶養方法及變更扶養方法或程度事件,亦有準用之必要,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三、第一百零六條關於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規定,於本章之事件亦有準用之必要,爰於第三項明定之。
四、為免疏漏,爰於第四項明定關於本章之規定,準用於其他聲請法院處理親屬會議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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