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立法沿革
家事事件法第188條規定:
法院為勸告時,得囑託其他法院或相關機關、團體及其他適當人員共同為之。
勸告履行所需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債權人及債務人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費用。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法院為勸告時,得囑託其他法院或相關機關、團體及其他適當人員共同為之。
勸告履行所需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債權人及債務人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費用。
理由-一、參酌實務運作需求,於第一項規定法院為履行勸告時得囑託其他法院、機關、機構、團體或其他適當人員共同協助處理,例如債務人居住於他法院轄區、於縣市政府設置之處所進行會面交往、請相關機關、醫療機構、民間團體、心理師、社工人員、學校老師、債務人信賴之親友甚或外交單位等協助評估、勸告、溝通、安撫情緒等。至其勸告之措施可極為多元,例如:
(一)評估債務人自動履行之可能性、何時自動履行、債權人之意見、未成年子女之意願、心理、感情狀態或學習生活狀況及其他必要事項等,以擬定適當之對策。
(二)評估債權人及債務人會談之可能並促成會談。但有家庭暴力之情形者,準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三)進行親職教育或親子關係輔導。
(四)未成年子女無意願時,予以適當之輔導,評估促成共同會談、協助履行。
(五)向其他關係人曉諭利害關係,請其協助促請債務人履行。
(六)協助債權人或債務人擬定安全執行計畫或短期試行方案。
(七)勸告債務人就全部或已屆期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提出履行之方式或採取其他適當之措施等。因事涉細節及實務需求,宜由司法院另於子法中訂定相關規定,以增強運作彈性空間及因應未來發展,附此敘明。
二、勸告履行所需費用,其負擔宜有明文,爰訂定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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