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93條規定: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債權之執行,不受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受其扶養之其他未成年子女生活所需。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債權之執行,不受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受其扶養之其他未成年子女生活所需。
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惟扶養債務人之經濟能力多已在執行名義作成過程中予以相當之考量,有別於一般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因此,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債權之執行,無需重複考量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之家庭生活需要,爰明定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惟為維護債務人之基本生活需要及其他未成年子女受債務人扶養之權利,執行法院仍應酌留債務人及受其扶養之其他未成年子女生活所需,爰設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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