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95條規定:

以直接強制方式將子女交付債權人時,宜先擬定執行計畫;必要時,得不先通知債務人執行日期,並請求警察機關、社工人員、醫療救護單位、學校老師、外交單位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
前項執行過程,宜妥為說明勸導,儘量採取平和手段,並注意未成年子女之身體、生命安全、人身自由及尊嚴,安撫其情緒。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以直接強制方式將子女交付債權人時,宜先擬定執行計畫;必要時,得不先通知債務人執行日期,並請求警察機關、社工人員、醫療救護單位、學校老師、外交單位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
前項執行過程,宜妥為說明勸導,儘量採取平和手段,並注意未成年子女之身體、生命安全、人身自由及尊嚴,安撫其情緒。
理由-法院必須以直接強制方式交付子女時,通常係因間接強制方法已無效果。實務上發現,債務人於此情況,常有許多情緒性作為或聚眾頑抗,法院執行時更應審慎處理,故於宜注意事項,以促請注意,爰訂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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