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96條規定:
本法施行後,已成立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地區,原管轄之地方法院,應以公告將本法所定家事事件,移送少年及家事法院,並通知當事人及已知之關係人。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本法施行後,已成立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地區,原管轄之地方法院,應以公告將本法所定家事事件,移送少年及家事法院,並通知當事人及已知之關係人。
理由-本法施行後,已成立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地區,原已受理本法所定家事事件之地方法院,即應家事事件交由少年及家事法以本法院所定程序進行。移交時應由原管轄之地方法院公告,並通知當事人及已知之關係人。為使程序明確化,俾資依循,爰為本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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