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二百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200條規定: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理由-本法屬新制定之法律,其施行日期,應由司法院視實際狀況另定之,爰為本條規定。
=民國112年5月30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三條、第九十六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理由-一、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新增第二項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惟因應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精衛法第五章「強制社區治療及強制住院治療」相關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則本法第三條、第九十六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自由司法院定之,以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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