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三條立法沿革-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

26 Nov, 2016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3條規定:

 

前條之規定,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前或修正後所定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準用之。但其法定期間不滿一年者,如在施行時或修正時尚未屆滿,其期間自施行或修正之日起算。

 

說明:

 

=民國20年1月20日制定條文

前條之規定,於民法親屬編所定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準用之。但其法定期間不滿一年者,如在施行時尚未屆滿,其期間自施行之日起算。

=民國74年5月24日全文修正條文

前條之規定,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前或修正後所定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準用之。但其法定期間不滿一年者,如在施行時或修正時尚未屆滿,其期間自施行或修正之日起算。

理由-修正之民法親屬編就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亦有增設者,如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二是,則此項規定應如何適用,宜有明文,爰參考原條文之立法旨趣,加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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