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三條立法沿革-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
26 Nov, 2016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3條規定:
前條之規定,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前或修正後所定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準用之。但其法定期間不滿一年者,如在施行時或修正時尚未屆滿,其期間自施行或修正之日起算。
說明:
=民國20年1月20日制定條文
前條之規定,於民法親屬編所定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準用之。但其法定期間不滿一年者,如在施行時尚未屆滿,其期間自施行之日起算。
=民國74年5月24日全文修正條文
前條之規定,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前或修正後所定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準用之。但其法定期間不滿一年者,如在施行時或修正時尚未屆滿,其期間自施行或修正之日起算。
理由-修正之民法親屬編就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亦有增設者,如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二是,則此項規定應如何適用,宜有明文,爰參考原條文之立法旨趣,加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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