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七條立法沿革-離婚之原因
26 Nov, 2016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7條規定: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發生之事實,而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得為離婚之原因者,得請求離婚。但已逾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或第一千零五十四條所定之期間者,不在此限。
說明:
=民國20年1月20日制定條文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發生之事實,而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得為離婚之原因者,得請求離婚。但已逾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或第一千零五十四條所定之期間者,不在此限。
=民國74年5月24日全文修正條文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發生之事實,而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得為離婚之原因者,得請求離婚。但已逾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或第一千零五十四條所定之期間者,不在此限。
理由-維持原法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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