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十二條立法沿革-終止收養
26 Nov, 2016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2條規定: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發生之事實,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得為終止收養關係之原因者,得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民法親屬編施行後修正前所發生之事實,依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五項之規定得為終止收養關係之原因者,得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
說明:
=民國20年1月20日制定條文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發生之事實,而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得為終止收養關係之原因者,得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民國74年5月24日全文修正條文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發生之事實,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得為終止收養關係之原因者,得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民法親屬編施行後修正前所發生之事實,依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五項之規定得為終止收養關係之原因者,得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
理由-一、原條文移列為第一項。
二、為保護養子女之利益,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已有修正,爰依本條第一項之立法旨趣,增設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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