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十四條立法沿革-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設置之監護人

26 Nov, 2016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4條規定: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設置之監護人,其權利義務自施行之日起,適用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其有修正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說明:

 

=民國20年1月20日制定條文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設置之監護人,其權利義務自施行之日起,適用民法親屬編之規定。

=民國74年5月24日全文修正條文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設置之監護人,其權利義務自施行之日起,適用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其有修正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理由-為期新舊法之效力一致起見,爰增本條後段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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