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十五條立法沿革-施行日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5條規定:
本施行法自民法親屬編施行之日施行。
民法親屬編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及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及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說明:
=民國20年1月20日制定條文
本施行法自民法親屬編施行之日施行。
=民國74年5月24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施行法自民法親屬編施行之日施行。
民法親屬編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理由-一、原條文移列為第一項。
二、民法親屬編修正案自第七十一會期開始在立法院審議,歷時二年餘,社會大眾對修正案內容尤其子女姓氏問題咸表關切;且民法親屬編已施行多年,一般民眾甚為熟悉,本次修正除基於男女平等原則之修正外,並無其他特殊更張,爰增列為「民法親屬編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俾符一般社會大眾願望。
=民國97年5月2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施行法自民法親屬編施行之日施行。
民法親屬編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本次民法親屬編修正監護相關規定,係定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施行,爰第二項增訂「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之文字,以資明確。
=民國98年12月15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施行法自民法親屬編施行之日施行。
民法親屬編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及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及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及其施行法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民法本次修正之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及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亦定自同日施行,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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