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條立法沿革

17 Dec, 200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條規定: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說明:
=民國88年5月14日制定條文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內政部為辦理本法規範之入出國及移民業務,設入出國及移民署。但有關查察逾期停留、居留及非法入國之業務,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會同警政署辦理。
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民國96年11月30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理由-為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施行,有關設置機關之規定不宜於作用法中明定,且與入出國及移民署業務相關之機關甚多,並不僅限於警政署,又有關業務上之協調聯繫事項,性質上係屬附則,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規定,另於附則增訂修正條文第七十八條,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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