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立法沿革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條規定: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但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向移民署申請許可。但持有我國有效護照者,得免申請入國許可或於入國時申請入國許可。
第一項但書所定人員之範圍、核准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分別由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國防部、法務部、海洋委員會定之。
第二項但書免申請入國許可或於入國時申請入國許可之適用對象、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說明:
=民國88年5月14日制定條文
國民入出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經許可者,不得入出國。但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自本法施行一年後,入出國不需申請許可。
國軍人員出國應先經國防部或其授權之單位核准。
第一項入出國許可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民國96年11月30日全文修正條文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但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許可。
第一項但書所定人員之範圍、核准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分別由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國防部、法務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定之。
理由-一、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自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已不須申請許可,爰將原條文第一項分列為二項,其中修正條文第一項規定,有關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又為維護國家安全,對於涉及國家安全機密及相關業務之人員,其出國應有適當之管制,爰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五五八號解釋意旨,增訂修正條文第一項但書。另涉及國家安全人員之範圍,除國軍人員外,尚包括國家安全局、海岸巡防署、法務部調查局、警政署、入出國及移民署及其他相關機關人員,較原規定之涵蓋層面廣,另配合修正條文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增訂,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
二、目前實務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入國,雖須申請許可,但其出國並無須申請許可,爰增訂修正條文第二項,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應申請許可。
三、按涉及國家安全人員之居住與遷徙自由,亦為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雖因國家安全之理由而得加以限制,惟仍不應逾越必要之程度,且須符合比例原則,爰增訂修正條文第三項。
四、為簡併授權訂定之子法,爰將原條文第三項併入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八項。
=民國110年12月21日全文修正條文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但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向移民署申請許可。
第一項但書所定人員之範圍、核准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分別由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國防部、法務部、海洋委員會定之。
理由-一、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二、除將第二項末句「入出國及移民署」修正為「移民署」外,並將第三項末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修正為「海洋委員會」。
三、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於107年4月28日成立海洋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改隸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民國112年5月30日修正條文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但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向移民署申請許可。但持有我國有效護照者,得免申請入國許可或於入國時申請入國許可。
第一項但書所定人員之範圍、核准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分別由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國防部、法務部、海洋委員會定之。
第二項但書免申請入國許可或於入國時申請入國許可之適用對象、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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