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二條立法沿革

17 Dec, 200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2條規定: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持憑外國護照或無國籍旅行證件入國者,除合於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情形者外,應持憑外國護照或無國籍旅行證件出國,不得申請居留或定居。

說明:

=民國88年5月14日制定條文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持憑外國護照或無國籍旅行證件入國者,除合於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二項情形者外,應持憑外國護照或無國籍旅行證件出國,不得申請居留或定居。
理由-具有國籍人民,應持該國護照入出國境,世界各國皆然。具有我國國籍者,持外國護照入國,依外國人身分管理,不應由其隨意改變國籍身分。除外情形係將現行作業方式納入,以為完備。
=民國96年11月30日全文修正條文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持憑外國護照或無國籍旅行證件入國者,除合於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者外,應持憑外國護照或無國籍旅行證件出國,不得申請居留或定居。
理由-配合本法之修正,修正所引據之條、項、款次。
=民國112年5月30日修正條文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持憑外國護照或無國籍旅行證件入國者,除合於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情形者外,應持憑外國護照或無國籍旅行證件出國,不得申請居留或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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