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條立法沿革

17 Dec, 200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0條規定: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搭載之乘客,因過境必須在我國過夜住宿者,得由機、船長或運輸業者向移民署申請許可。
前項乘客不得擅離過夜住宿之處所;其過夜住宿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住宿地點、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民國88年5月14日制定條文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其出國:
一、經司法機關通知限制出國者。
二、經財稅機關通知限制出國者。
外國人因其他案件在依法查證中,經有關機關請求限制出國者,得禁止其出國。
禁止出國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理由-參酌「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第六條明定外國人禁止出國之事由。
=民國96年11月30日全文修正條文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搭載之乘客,因過境必須在我國過夜住宿者,得由機、船長或運輸業者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許可。
前項乘客不得擅離過夜住宿之處所;其過夜住宿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住宿地點、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
二、入出國及移民業務由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有關機、船長或運輸業者申請許可過夜住宿,係屬執行事項,自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
三、配合行政程序法有關法律授權以法規命令限制人民之權利或課人民以義務或規定其他重要事項者,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
=民國110年12月21日全文修正條文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搭載之乘客,因過境必須在我國過夜住宿者,得由機、船長或運輸業者向移民署申請許可。
前項乘客不得擅離過夜住宿之處所;其過夜住宿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住宿地點、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理由-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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