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一條立法沿革 之一
17 Dec, 200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1-1條規定:
任何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使外國人非法入國。
二、使受禁止出國處分之外國人出國。
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受禁止出境處分者,準用前項第二款規定。
說明:
=民國112年5月30日增訂條文
任何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使外國人非法入國。
二、使受禁止出國處分之外國人出國。
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受禁止出境處分者,準用前項第二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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