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九條立法沿革

17 Dec, 200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9條規定:

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不得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但合法居留者,其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不在此限。
任何人不得使外國人從事前項本文之活動。

說明:

=民國88年5月14日制定條文
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延期。
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因依親對象死亡,得申請繼續居留。
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時,應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前三項之規定,準用第二十二條規定。
理由-一、明定停留、居留期間之延期或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時,須辦理變更登記。
二、申請時間及主管機關核發外僑居留證並副知相關機關之規定,準用第二十二條。
=民國96年11月30日全文修正條文
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不得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但合法居留者,其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不在此限。
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民國112年5月30日修正條文
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不得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但合法居留者,其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不在此限。
任何人不得使外國人從事前項本文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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