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條立法沿革

17 Dec, 200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0條規定:

移民署在國家發生特殊狀況時,為維護公共秩序或重大利益,得對外國人依相關法令限制其住居所、活動或課以應行遵守之事項。

說明:

=民國88年5月14日制定條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者。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者。
三、經司法機關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四、回復我國國籍者。
五、取得我國國籍者。
六、兼具我國國籍,以國民身分申領入出國許可證件者。
七、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
八、受驅逐出國者。
九、經撤銷聘僱許可,並限令出國者。
理由-明定撤銷或註銷外僑居留證之情形。
=民國96年11月30日全文修正條文
入出國及移民署在國家發生特殊狀況時,為維護公共秩序或重大利益,得對外國人依相關法令限制其住居所、活動或課以應行遵守之事項。
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並配合實務執行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110年12月21日全文修正條文
移民署在國家發生特殊狀況時,為維護公共秩序或重大利益,得對外國人依相關法令限制其住居所、活動或課以應行遵守之事項。
理由-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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