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立法沿革 之九
17 Dec, 200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9條規定:
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及再延長收容裁定事件時,得以遠距審理方式為之。
移民署移送受收容人至法院及前項遠距審理之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說明:
=民國104年1月23日增訂條文
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裁定事件時,得以遠距審理方式為之。
入出國及移民署移送受收容人至法院及前項遠距審理之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增進行政效率節省司法資源,定明法院審理收容異議、延長收容及續予收容裁定案件時,得依行政訴訟法一百三十條之一規定,以視訊方式為之,爰增列為第一項規定。
三、又為使將來執行遠距視訊審理之依據明確,爰於第二項定明授權訂定辦法之依據,未來入出國及移民署與法院於執行遠距視訊審理時,應配置完善之相關設備,以保障受收容人之權益。
=民國110年12月21日全文修正條文
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裁定事件時,得以遠距審理方式為之。
移民署移送受收容人至法院及前項遠距審理之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理由-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民國112年5月30日修正條文
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及再延長收容裁定事件時,得以遠距審理方式為之。
移民署移送受收容人至法院及前項遠距審理之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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