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九條立法沿革
17 Dec, 200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9條規定:
移民署對外國人之收容管理,應設置或指定適當處所為之;其收容程序、管理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民國88年5月14日制定條文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入出機場、港口前,其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應事先向主管機關通報預定入出國時間及機、船員、乘客之名冊或其他有關事項。
理由-一、參照「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第八條規定,明定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有事先通報機、船等入出國時間及機、船員、乘客名冊之義務,俾主管機關能適時作業。
二、其他有關事項係指諸如機、船長已知悉劫機、劫船、偷渡等事項。
=民國96年11月30日全文修正條文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外國人之收容管理,應設置或指定適當處所為之;其收容程序、管理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七條移列。
二、依行政程序法有關法律授權以法規命令限制人民之權利或課人民以義務或規定其他重要事項者,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爰修正本條相關文字。
=民國110年12月21日全文修正條文
移民署對外國人之收容管理,應設置或指定適當處所為之;其收容程序、管理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理由-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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