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四十條立法沿革
17 Dec, 200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0條規定:
(刪除)
說明:
=民國88年5月14日制定條文
前條機、船長或運輸業者,對無護照、航員證或船員服務手冊及因故被他國遣返、拒絕入國或偷渡等不法事項之機、船員、乘客,應向主管機關通報。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離開我國時,其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應向主管機關通報臨時入國停留之機、船員、乘客之名冊。
理由-明定運輸工具入國時,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應通報無護照、船員證或船員手冊及不法事件之乘客或機、船員;出國時,應通報臨時入國停留之機、船員或乘客名冊。
=民國96年11月30日全文修正條文
有關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適用本章之規定,本章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民國112年5月30日刪除條文
(刪除)
瀏覽次數:2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