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四十一條立法沿革

17 Dec, 200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1條規定:

(刪除)

說明: 

=民國88年5月14日制定條文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搭載之乘客、機、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應負責安排當日或最近班次運輸工具,將機、船員、乘客遣送出國:
一、第七條或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禁止入國者。
二、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臨時入國者。
三、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過夜住宿者。
四、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未具許可入國證件者。
前項各款所列之人員待遣送出國期間,由主管機關指定照護處所,或負責照護。除第一款情形外,運輸業者並應負擔相關費用。
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民國96年11月30日全文修正條文
為有效防制跨國(境)人口販運,各檢察機關應指派檢察官,負責指揮偵辦跨國(境)人口販運案件;各治安機關應指定防制跨國(境)人口販運單位,負責統籌規劃查緝跨國(境)人口販運犯罪之相關勤、業務及辨識被害人等事項。
各檢察及治安機關,應定期辦理負責查緝跨國(境)人口販運及辨識被害人之專業訓練。
各檢察及治安機關應確保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姓名與其可供辨識之資訊,不被公開揭露。
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民國112年5月30日刪除條文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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