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四十二條立法沿革
17 Dec, 200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2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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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民國88年5月14日制定條文
國民移居國外,政府應予保護、協助、規劃、輔導。主管機關應提供移民諮詢、服務,並得施以講習,提供語文、技能訓練。
理由-明定政府有保護、協助人民移出之義務,並規定移民機關應提供協助之項目。
=民國96年11月30日全文修正條文
對於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主管機關應提供下列協助:
一、提供必須之生理、心理醫療及安置之協助。
二、適當之安置處所。
三、語文及法律諮詢。
四、提供被害人人身安全保護。
五、受害人為兒童或少年,其案件於警訊、偵查、審判期間,指派社工人員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六、其他方面之協助。
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民國112年5月30日刪除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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