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四十三條立法沿革
17 Dec, 200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3條規定:
(刪除)
說明:
=民國88年5月14日制定條文
政府對於計劃移居發生戰亂、瘟疫或排斥我國國民之國家或地區者,得勸阻之。
理由-發生戰亂、瘟疫或排華之國家或地區,將危害移居國民之生命、財產安全,爰明定政府得勸阻國民勿移居該國家、地區。
=民國96年11月30日全文修正條文
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理時到場作證,陳述自己見聞之犯罪事證,並依法接受對質及詰問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作證有助於案件之偵查或審理者,得依證人保護法相關規定進行保護措施,不受該法第二條限制。
前項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其因被販運而觸犯其他刑罰或行政罰規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
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民國112年5月30日刪除條文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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