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四十四條立法沿革
17 Dec, 200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4條規定:
(刪除)
說明:
=民國88年5月14日制定條文
集體移民,得由民間團體辦理,或由主管機關了解、協調、輔導,以國際經濟合作投資、獎勵海外投資、農業技術合作或其他方式辦理。
理由-明定得由民間團體或政府推動集體移民。
=民國96年11月30日全文修正條文
依證人保護法給予保護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核發效期六個月以下之臨時停留許可,必要時得延長之。
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對前項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得核發聘僱許可,不受就業服務法之限制。
主管機關應於第一項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案件結束後,儘速將其安全送返其原籍國(地)。
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民國112年5月30日刪除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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