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四十五條立法沿革
17 Dec, 200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5條規定:
(刪除)
說明:
=民國88年5月14日制定條文
主管機關得協調有關機關,依據移民之實際需要及當地法令,協助設立僑民學校或鼓勵本國銀行設立海外分支機構。
理由-一、明定協助提供海外移民之教育設施,以延續中華文化,而維向心,並鼓勵本國銀行設立海外分支機構,提供金融服務。
二、上述移民協助,乃目前海外移民迫切需要之事項。
=民國96年11月30日全文修正條文
主管機關應在跨國(境)人口販運議題之宣導、偵查、救援及遣返等方面結合相關業務主管機關與民間團體,並與致力於杜絕人口販運之國家及國際非政府組織合作。
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民國112年5月30日刪除條文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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