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四十六條立法沿革

17 Dec, 200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6條規定:

(刪除)

說明: 

=民國88年5月14日制定條文
經營移民業務者,以公司組織為限,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並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後,再向主管機關領取註冊登記證,始得營業。但依律師法第四十七條之七規定者,得不以公司為限,其他條件準用我國移民業務機構本公司之規定。
外國移民業務機構在我國設立分公司,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並依公司法辦理認許後,再向主管機關領取註冊登記證,始得營業。
前二項之移民業務機構,變更註冊登記事項或公司登記事項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註冊登記證。
理由-一、第一項明定經營移民業務者,以公司組織為限,並應先向內政部申請許可。
二、第二項明定外國移民業務機構在我國設立分公司之設立方式。
三、第三項明定移民業務機構變更登記事項時,應向內政部申請換發註冊登記證。
=民國96年11月30日全文修正條文
有關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查緝及被害人保護之具體措施、實施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民國112年5月30日刪除條文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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