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十條立法沿革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0條規定: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搭載之乘客、機、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應負責安排當日或最近班次運輸工具,將機、船員、乘客遣送出國:
一、第七條或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禁止入國。
二、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臨時入國。
三、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過夜住宿。
四、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具入國許可證件。
前項各款所列之人員待遣送出國期間,由移民署指定照護處所,或負責照護。除第一款情形外,運輸業者並應負擔相關費用。
說明:
=民國88年5月14日制定條文
移民業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許可並註銷註冊登記證:
一、受託代辦移民業務時,協助當事人填寫、繳交不實證件,經司法機關判決確定者。
二、受託代辦移民業務,詐騙當事人者。
三、註冊登記證借與他人營業使用者。
四、經勒令歇業者。
五、違反其他與移民業務相關法令規定者。
理由-一、明定撤銷許可並註銷移民業務機構註冊登記證要件。
二、有關列舉撤銷許可並註銷註冊登記證之裁罰性處分規定之理由同前條說明二。
三、移民業務機構經撤銷許可及註銷註冊登記後,移由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註銷公司登記證。
=民國96年11月30日全文修正條文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搭載之乘客、機、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應負責安排當日或最近班次運輸工具,將機、船員、乘客遣送出國:
一、第七條或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禁止入國。
二、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臨時入國。
三、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過夜住宿。
四、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具入國許可證件。
前項各款所列之人員待遣送出國期間,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照護處所,或負責照護。除第一款情形外,運輸業者並應負擔相關費用。
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一條移列。
二、配合有關條文條次變更及為求體例一致,爰修正第一項各款文字,並將句末之「者」字刪除。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條第二項將所定「許可入國證件」,修正為「入國許可證件」,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四款。
四、遣送業務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掌理,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相關文字。
=民國110年12月21日全文修正條文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搭載之乘客、機、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應負責安排當日或最近班次運輸工具,將機、船員、乘客遣送出國:
一、第七條或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禁止入國。
二、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臨時入國。
三、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過夜住宿。
四、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具入國許可證件。
前項各款所列之人員待遣送出國期間,由移民署指定照護處所,或負責照護。除第一款情形外,運輸業者並應負擔相關費用。
理由-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瀏覽次數:2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