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十一條立法沿革

17 Dec, 200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1條規定:

政府對於移民應予保護、照顧、協助、規劃、輔導。
主管機關得協調其他政府機關(構)或民間團體,對移民提供諮詢及講習、語言、技能訓練等服務。

說明:

=民國88年5月14日制定條文
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理由-明定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即辦法由內政部另定之。
=民國96年11月30日全文修正條文
政府對於移民應予保護、照顧、協助、規劃、輔導。
主管機關得協調其他政府機關(構)或民間團體,對移民提供諮詢及講習、語言、技能訓練等服務。
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二條移列。
二、移民應包括移出人民及移入人民,現行條文僅規定政府(包括中央及地方政府)對於移出人民應提供保護、協助、規劃與輔導,尚未包含移入人民部分,基於考量現行移入人民日益增多,為避免衍生相關社會問題,爰修正原條文,以資明確。
三、基於移民輔導業務涉及層面廣泛,為妥善執行修正條文第一項規定,爰將原條文後段規定移為修正條文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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