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十二條立法沿革
17 Dec, 200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2條規定:
政府對於計劃移居發生戰亂、傳染病或排斥我國國民之國家或地區者,得勸阻之。
說明:
=民國88年5月14日制定條文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領有註冊登記證之移民業務機構,應於本法公布施行翌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法規定重新申請設立許可;逾期未辦理者,公告註銷其註冊登記證。
理由-為使目前已依據「移民業務機構管理辦法」規定申請核准註冊登記之移民業務機構於本法公佈施行後,有充裕時間重新申請設立許可,爰明定其應重新申請設立許可之期間。逾期未辦理者,公告註銷其已領有之証冊登記證。
=民國96年11月30日全文修正條文
政府對於計劃移居發生戰亂、瘟疫或排斥我國國民之國家或地區者,得勸阻之。
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三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民國112年5月30日修正條文
政府對於計劃移居發生戰亂、傳染病或排斥我國國民之國家或地區者,得勸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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