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條立法沿革
17 Dec, 200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0條規定:
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對於受媒合雙方當事人所提供之個人資料,應善盡查證及保密之義務,並於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後,完整且對等提供對方。
前項所稱書面,應以受媒合當事人居住國之官方語言作成。
說明:
=民國88年5月14日制定條文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理由-明定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移送強制執行,免經催繳程序。
=民國96年11月30日全文修正條文
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對於受媒合雙方當事人所提供之個人資料,應善盡查證及保密之義務,並於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後,完整且對等提供對方。
前項所稱書面,應以受媒合當事人居住國之官方語言作成。
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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