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七條立法沿革

17 Dec, 200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7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入出國未經查驗。
二、違反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未經核准而出國。

說明:

=民國96年11月30日全文修正條文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未經核准而出國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民國112年5月30日修正條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入出國未經查驗。
二、違反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未經核准而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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