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八條立法沿革

17 Dec, 200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8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委託、受託或自行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二、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或許可經撤銷、廢止而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

說明:

=民國96年11月30日全文修正條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委託、受託或自行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二、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或許可經撤銷、廢止而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
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民國112年5月30日修正條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委託、受託或自行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二、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或許可經撤銷、廢止而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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