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十二條立法沿革

17 Dec, 200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2條規定:

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以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搭載未具入國許可證件之乘客者,每搭載一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幫助他人為前項之違反行為者,亦同。

說明:

=民國96年11月30日全文修正條文
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以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搭載未具入國許可證件之乘客者,每搭載一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幫助他人為前項之違反行為者,亦同。
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七條移列。
二、配合有關條文條次變更,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文字;另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條第二項,將「許可入國證件」修正為「入國許可證件」,並將「每件」明確規範為「每搭載一人」。至後段所定「載運未具許可入國證件之乘客為常業,或載運數量龐大等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罰鍰」規定,因其範圍難以界定,且前段規定即可達到加重處罰之目的,爰予刪除。
三、為明確文意,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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