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十三條立法沿革

17 Dec, 200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3條規定:

機、船長或運輸業者,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條規定之一者,每件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說明:

=民國96年11月30日全文修正條文
機、船長或運輸業者,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或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條規定之一者,每件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八條移列。
二、配合有關條文條次變更,並增列違反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之處罰,以利推動機場、港口對過境旅客之追蹤與管理。又為使規範本條罰鍰之上下限,爰增修部分文字。
=民國112年5月30日修正條文
機、船長或運輸業者,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條規定之一者,每件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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