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十四條立法沿革

17 Dec, 200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4條規定:

(刪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入出國未經查驗。
二、違反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未經核准而出國。

說明: 

=民國96年11月30日全文修正條文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入出國未經查驗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國家安全,對於未經查驗入國或出國之行為,應加重其處罰,爰將原條文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移至本條,並提高罰鍰之金額,俾遏阻此類危害國家安全、社會治安之違法行為,以強化安全管理機制。
=民國112年5月30日刪除條文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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